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 | 9151182432332473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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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祖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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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市)应急罚〔2020〕执二1-1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三)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1.非法生产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127.5吨,违法所得47.175万元。2.公司存在防爆电气场所,却无人取得防爆电气作业和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证。3.公司中控室面向电解车间(甲类厂房)一侧设有门窗。4.公司未制定安全管理人员、检维修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2020年3月11日上午,电解液储槽区次钠搅拌升高作业过程涉及动火作业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未采取防坠落措施。6.公司的高氯酸钾仓库内高氯酸钾堆码不规范,存在垛距、通道宽度,墙距不足0.3m。7.公司现场平面布置与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上总平面布置图存在较大差异,如盐水区、母液贮槽、中控室、化验分析室等的布置,且无相关变更审查手续。8.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18)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石棉县天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7.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175万元,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 47.4 | 47.175 | (川T)WH安许证字〔2019〕0027号 | 2020-4-28 | 2020-5-13 | 2021-4-28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