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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雅府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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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雅各单位:
  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经受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6.18”石棉县地震灾害的考验,有效减轻了地震灾害损失。当前我市防震减灾工作还存在地震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建筑物抗震能力不足、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仍须提高等问题,全市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与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不适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救灾恢复”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地震综合观测系统,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5级,人口稠密、经济相对发达和大型水电开发地区达到0.5级,实现10分钟左右地震速报的能力;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烈度速报;力争做出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测和震后趋势判断;基本弄清全市地震构造带和活动断层情况,作出地震风险综合评估;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和灾后应急救助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破坏性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发布震情灾情信息,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恢复重建迅速展开。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三)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加快观测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烈度速报台网、地震前兆台网、水库台网建设,加密、改造地震测震、前兆台站,建立完善市级综合地震台网中心和地震数据接收、传输、共享系统、地震信息速报系统,建立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督促大型水库等重大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建设地震专用台网。规范建设一批地震宏观观测点。加强和规范地震台站、台网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积极支持地震台网建设,依法将建设资金、运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震台站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切实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各相关单位要为地震监测台站、台网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确保台站、台网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震情跟踪分析和研究。支持和保障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地震监视跟踪水平。加强地震分析研究,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专群结合,努力实现有减灾实效的地震预测预报和震后趋势判断。加强地震预测预报管理,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地震研究工作。
  (五)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和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村、社区防震减灾联络员,基层地震宏观观测员“三网三员”群测群防体系。2011年,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三网”阵地和“三员”队伍,县(区)财政要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落实“三员”补助,防震减灾部门要加强“三网三员”建设和管理,搞好“三员”培训。要规范建设一批地震宏观观测点。要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普及宣传地震知识、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三、切实提高建筑物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
  (六)加强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地震灾害和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开展全市地震风险综合评估。2015年前,要完成雅安城区活动断层探测、填图和危险性评价,各县(区)要开展县城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国土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震害预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物,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推广应用抗震新技术、新材料。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市、县(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项目可行性论证进行审查时,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没有或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要纳入并联审批程序,确保工程按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实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电力、国土、防震减灾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各方责任。水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完成对水库、堤防、桥梁、房屋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督促建设或业主单位依据普查结果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规划,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
  (八)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住建、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和乡村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统筹安排移民资金、扶贫资金、危旧房改造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等与农村民居建设有关的各类项目资金,通过执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严格执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住建、防震减灾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普及、推广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技术和防震减灾知识,引导并鼓励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各县(区)要建立2-3个农居地震安全示范点,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水平。
  (九)着力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医院、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新建工程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医院、体育馆等建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
  (十)提升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并适当提高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的整治改造。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震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水利水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抓紧完成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重大工程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重要工程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升重要工程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十一)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到当地防震减灾部门登记,防震减灾部门要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料共享机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到国家或省安评委审批时要抄送当地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四、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完善以市、县(区)政府应急预案为龙头,防震减灾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学校预案为补充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预案备案、督查和分级管理制度,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11年内,完成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各县(区)政府和防震减灾部门应编制地震应急工作基本流程,做好随时应对防范地震灾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准备。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同层级、不同方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执行监督机制与预案评估机制,对重要、典型的演练和地震事件应对要搞好总结评估。
  (十三)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地震应急工作和管理制度,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应急工作需要的市、县(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技术系统和救灾基础数据库,实现与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数据信息共享。建成覆盖全市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加强和改善灾情获取、上报、接收和处理等环节的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系统,为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提供依据。
  (十四)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救援队伍的指挥通信、远程机动和综合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整合应急救援力量,以公安消防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矿山、水利、化工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各县(区)在2011年底前至少建成一支具备地震灾害救援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集中防震减灾、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专家和人员,组建市、县(区)地震现场工作队。搞好各种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配置,开展多种培训和演练。逐步实施地震救援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地震灾害救援队预备役制度和志愿者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
  五、加强地震救灾恢复能力建设
  (十五)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按照国家标准,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十六)建立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机制。全面提升地震灾情获取和实时处理技术能力,完善地震灾害损失调查方法和手段,在地震灾害损失快速预评估基础上,建立防震减灾、财政、住建、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机制,及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十七)加强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地震应急救助补偿机制,分散地震灾害风险,提升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等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保障体系,确保大震来临时救援有力、救治及时、救助到位。
  六、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八)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实施防震减灾素质工程,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防震减灾、组织、宣传、教育、人社、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校等部门和单位,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防灾减灾日”、“六进”、“三下乡”、“宣传周”、橱窗等载体和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特别是“雅安防震减灾网”,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新闻媒体要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公益宣传。各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震减灾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建设1-2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1-2个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要利用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的全省“防灾减灾宣传周”,组织制作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的防震减灾宣传产品,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十九)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和舆论工作。防震减灾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信息报送渠道,保证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强化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地震突发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维护社会稳定。
  七、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市、县(区)要结合我市地震安全形势,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推进综合能力建设的重点项目。要加强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推进地震监测台站、应急指挥系统等项目建设,提高基层防震减灾技术水平,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一)加强依法治震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适应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规范防震减灾活动,强化防震减灾行为监督,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加大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与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落实群测群防、宣传教育、震情跟踪、应急准备、技术系统运维等业务经费。要增加对基层防震减灾工作和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大对地震工作重点区的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付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拓宽防震减灾资金投入渠道。
  (二十三)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根据防震减灾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机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加强防震减灾人才培养,积极引进所需专业人才,建立科学的防震减灾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评价机制,着力提升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四)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2011年底前,市、县(区)政府要依法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日常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防震减灾等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突出综合防御地震灾害能力建设,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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