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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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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91511800772969495F




张俭****

(雅市)应急罚〔2020〕执二4-1号《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6.1.1条、第6.2.1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4422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和《4321工作面瓦斯治理方案》、《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九)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2020年4月2日现场检查时,当班有55人入井作业,4321采煤工作面三个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不符合AQ1029-2019规范的规定(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安设距底板0.6米、距顶板1.6米、距工作面煤壁0.3米处;工作面上隅角传感器T0距底板0.5米、距顶板1.4米、距工作面煤壁0.3米;工作面回风甲烷传感器T2安设在工作面第一个联络巷口);2.4422采煤工作面、432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抽放管未按设计安装,设计管径为DN150mm,实际敷设为DN50mm,只埋有单入口,且未设浓度监测点。3.矿井未建立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对天全县天民煤炭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3万元,责令该公司昂州煤矿南矿停产整顿20天的行政处罚。103

2020-4-292020-5-142021-4-29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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