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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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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安监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主导地位意识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无意识的放弃”法律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文章上,考虑更多的是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环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扰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导致安监执法“权法错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建时间大多不长,多为原从事管理工作或是刚招录的人员,大部分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当前体制下进人机制上的制约,安监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也都亟待提高。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部分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在执法中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缺乏服务意识、人权意识;还有一些安监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行为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的主要来源,将执法行为和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和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四)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安监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还不够规范,在执法监督机构设置、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执法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安监执法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是解决安监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存问题的有效手段。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安全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安监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还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要避免经济发展对安全生产的冲击,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摆正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二)抓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安监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安监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三)强化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人员,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法制、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员进行纪律束缚,要在安监行政执法队伍中建立淘汰机制和竞争机制,对那些以执法谋私、吃拿卡要、损害安监执法队伍形象的典型,予以严肃处理和清理出安监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安监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从各个层面聘请监督人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执法工作的意见,从而促使安监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四)理性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标准。安监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理性,特别是需要理性地处理好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在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力”时,客观地需要理性行使、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正当,应当符合事实本身的情况要求,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的要求等。根据行政处罚法定、相当、比例等原则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将所有涉及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全都找出来,并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款,逐项进行细化、规范,以进一步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其自由裁量的依据更加充分、可靠,自由裁量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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