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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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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川委发〔201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15〕14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推进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转变,营造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为全面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四川“两个跨越”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改革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以加快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执法监督,强化源头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建立依法行政、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政务环境和法治保障。

二、改革原则

依法行政、依法规范、依法审批。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能够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够下放的一律下放,能够合并的一律合并,能够精简的一律精简;进一步强化投资规划、设计、建设等源头的安全把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强化安全过程和动态监管,确保安全监管有序有效。

三、改革目标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设置更加科学,行政审批流程更加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更加精简,运行机制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效能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更加有序。

四、改革主体

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改革措施

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多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由单纯的简政放权向构架合理的项目安全审查制度转变。

(一)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审查)事权。

1.取消安全培训机构(二、三级)资质认定。

2.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认定。

3.取消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认定。

4.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露天页岩(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

5.取消建设项目非行政许可类安全生产行政性评审,需要评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6.取消对行政许可类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及备案。

7.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8.取消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选址安全审查,将选址条件审查与设计审查合并;取消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审查,将尾矿库安全条件论证并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9.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改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0.取消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转为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11.取消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2.取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审查,改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并确认生产能力,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扩大行政审批(审查)委托权限。

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现场核查(石油天然气企业除外),由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次向下委托。

(三)进一步下放审批(审查)事权。

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由市(州)或者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将接受下放事权再次下放。

1.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下放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下放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将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除外)下放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令修改)规定下放由市(州)和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4.将露天开采设计能力50万吨/年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地下开采设计能力15万吨/年以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事权下放由其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将设计能力50万吨/年及以下的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延期、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许可证核发,下放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省管和中央在川企业除外)下放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将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灾害升级(指冲击地压,低瓦斯或者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煤矿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下放由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8.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除外)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下放由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整合审批事项精减审批环节。

对性质近似或者程序基本相同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对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同一安全监管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审批环节进行精减。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审批对象同时提出安全设施设计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批申请,且符合同步审批条件的,实行合并审批。

2.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事项中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和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并,取消市(州)级初审,改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纵向联动审批。

3.将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与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编制合并。

4.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四川煤监局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整合,实行合并审批。

5.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核查与四川煤监局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设计监督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统一整合,一次性进行。

6.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报名与颁发证件申请同步进行,根据考试成绩直接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报名与颁发证件申请同步进行,根据考试成绩直接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8.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环节严格控制在5个以内,审批时限一律控制在法定时限的50%以内(现场核查时限和企业整改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强化现场核查时限管理,将现场核查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

(五)简化建设项目审批(审查)程序。

1.精简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申报环节,建立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审批情况制度。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许可或者审查事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法规规章有预审要求的除外),直接向负责办理层级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由负责办理或者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向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不再逐级审核。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须告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2.简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程序,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简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延期换证程序,对许可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事故的小微企业,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由企业直接到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换证。

(六)清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1.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前置条件中的“立项批准文件”;取消“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发(乙级)(首发)”审批前置条件中的“计量论证合格证书”;取消“煤矿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批前置条件中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前置条件中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达标核准文件。

2.将“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七)清理编制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机构目录。

1.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对全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编制相关中介机构目录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机构数据库,并纳入省政府政管办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统一在网上公布全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中介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资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时限等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上网查询、自主选择。

(八)规范运行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审批。

1.结合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联网运行工作,对保留的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办理,严格“一个窗口”对外。

2.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等,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一窗进出”,即企业和群众在同一个窗口递交审批申请、领取审批结果。

3.加强与各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联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法,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差异化监管,以下放、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跟踪监督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办结等过程的合法性和时效性,抽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2.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对已取得行政审批的企业持证条件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采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3.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逆向复查、行政效能投诉调查以及责任追究,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

六、实施步骤

(一)拟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底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在北京等8省份开展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并备案的《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全面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细化改革任务、目标,对深化改革进行部署,统一思想、统一目标,统一改革程序、统一实施步骤。

(二)清理制度、整顿完善阶段(2016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全省性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排查和梳理制约安全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遵循“精简、管用”的原则,坚持凡是与改革要求相悖离的制度一律废止新建;凡是以安全监管局名义下发的,与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符的文件一律清理废止。保留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梳理需要修订、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从制度设计上保障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全面推进、综合实施阶段(2016年9月底前)。结合国家层面将修订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等制度,按照改革路线图在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同时,要敢于打破条条框框限制,敢于先行先试,不等不靠,勇于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直面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进一步提升的思路、方向,边试边调整,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符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

(四)总结完善、迎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对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改革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对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巩固改革成果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及省委改革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当作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事关安全监管部门形象声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相关业务机构组成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配备专职行政审批人员及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并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同时,要相应成立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落实专人负责,避免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移交工作出现脱节现象。同时,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三)落实审批事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级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决不允许变相审批。及时将承接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不能“一放了之”。

(四)强化考核问责。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将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

(五)狠抓宣传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举措等,让广大民众和所涉及企业、单位及时掌握相关工作动态,主动配合改革,按照改革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出现政策落实脱节的现象,做到行政审批改革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此文件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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