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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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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2年4月13日,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雅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对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举报人,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一、举报范围

《举报奖励办法》使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中,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3.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举报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生产企业,经执法机关查实后未作经济处罚但直接关闭该企业的,每案奖励举报人奖金10万元。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如何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亲自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并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程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案件经办人提供收款账号,办案人员制作书面说明,记录相关事项,经审核后,按程序存入举报人指定的账号。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下级机关领取奖金的,由上级机关根据规定取得奖金后,按照上述办法1或2向举报人支付。

五、哪些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2.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3.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4.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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