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雅安市巨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0MA68TE108Q | 杨玉平 | 雅应急罚〔2025〕执五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雅安市巨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具体违法事实: (1)从事吊装作业只安排吊车司机一人实施吊装作业,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4.1要求安排专人监护。(2)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明知川 L89363 汽车起重机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强制释放开关被打开并人为进行固定,导致吊车安全保护功能失效的安全隐患,仍安排从事吊装作业。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对雅安市巨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伍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5/12/15 | 2026/12/15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