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下通过雅安市汉源县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案,详细解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2024年2月28日,汉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汉源县富林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杜某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源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超过5万元人民币。
【违法行为】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杜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超过5万元人民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刑事犯罪。2024年4月16日,汉源县应急管理局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6月27日,由汉源县检察院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法律延伸】(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