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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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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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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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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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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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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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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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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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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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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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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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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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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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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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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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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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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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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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申报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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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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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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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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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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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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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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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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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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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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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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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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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典型地震遗止、遗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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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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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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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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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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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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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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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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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的相关功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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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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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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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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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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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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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A-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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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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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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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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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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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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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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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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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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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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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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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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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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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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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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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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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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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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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46号)第二十条:“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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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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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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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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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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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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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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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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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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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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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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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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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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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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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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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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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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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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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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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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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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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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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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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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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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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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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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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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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申报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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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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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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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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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46号)第十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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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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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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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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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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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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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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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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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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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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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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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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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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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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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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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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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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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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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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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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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单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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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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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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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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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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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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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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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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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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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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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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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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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 、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9号)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167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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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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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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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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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五千元以下 单位: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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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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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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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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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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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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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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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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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典型地震遗止、遗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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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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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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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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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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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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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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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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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千元以下 单位: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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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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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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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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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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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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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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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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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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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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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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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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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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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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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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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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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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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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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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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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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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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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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B-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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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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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的相关功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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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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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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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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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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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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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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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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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地震局或雅安市人民政府。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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