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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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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市森防指办代拟了《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现通过雅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及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因今冬明春森林火险形势严峻,全市已于12月1日按照防火期要求开展工作,须尽快发布森林防火命令,故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日(12月4日-12月11日),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或页面下方留言框反馈至市森防指办(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835)2234230,电子邮箱:yassfzb@163.com。

附件:1.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2.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   

附件1

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附件2

雅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草原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5年全市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本地区草原防火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用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常态化组织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草原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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