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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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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培训中心、应急办

现将《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10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准确、便民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余均应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示本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内容;

(二)公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三)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内容;

(四)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方式等内容;

(五)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程序;

(六)公示本部门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等内容;

(七)公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动亮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

(三)告知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行政执法网上公开运行。

第七条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内容

(四)行政检查结果。行政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随机抽查情况。抽查机关、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执法人员、抽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公示途径

第八条公示的途径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内容;

2.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及事项办理情况;

3.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抽查情况;

4.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办公场所

1.政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及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2.本部门信息公开栏上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科室(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录入或报送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在政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及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等。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公开栏等途径对外发布。

第十条  事前公示内容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编制,经领导审定后,逐项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编制,分别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编制,经领导审定后,逐项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部门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等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收集整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内容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统一执法文书,并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相应文书;

(三)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按规定将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事后公示内容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并报雅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并报雅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由案件承办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随机抽查情况由承办机构在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经核实确认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相关科室(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雅市安监〔2018〕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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