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
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培训中心、应急办:
现将《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准确、便民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余均应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示本部门《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明确行政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内容;
(二)公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三)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内容;
(四)公示本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方式等内容;
(五)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程序;
(六)公示本部门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等内容;
(七)公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动亮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
(三)告知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行政执法网上公开运行。
第七条事后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内容;
(四)行政检查结果。行政检查机关、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五)随机抽查情况。抽查机关、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执法人员、抽查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公示途径
第八条公示的途径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内容;
2.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及事项办理情况;
3.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抽查情况;
4.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二)办公场所
1.政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及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2.本部门信息公开栏上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科室(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录入或报送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在政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及工作人员岗位信息等。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信息公开栏等途径对外发布。
第十条 事前公示内容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编制,经领导审定后,逐项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编制,分别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编制,经领导审定后,逐项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部门主要职能及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等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收集整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事中公示内容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统一执法文书,并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相应文书;
(三)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按规定将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事后公示内容按以下程序公示:
(一)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并报雅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并报雅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行政强制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由案件承办机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报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随机抽查情况由承办机构在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雅安市双随机监管平台,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经核实确认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相关科室(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四)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雅市安监〔2018〕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