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5年第21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厅反馈。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1日。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4〕1号)同时废止。《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施行后,“法律规定”“处罚依据”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发生修改或变化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为准。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