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政务微信
位置:首页 > 信息详情

市委、市政府印发 《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日期:
浏览:
打印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21〕9号)同时废止。

《雅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全市重大安全风险、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有力有效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和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工作,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及预案管理,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在市级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党委、政府(含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相关支撑性文件。市、县(区)党委、政府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制

市委、市政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按有关规定设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或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前后方运行联动机制,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2 县(区)及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县(区)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设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级别,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和临时党组织,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结合实际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区)与相邻市(州)、县(市、区)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市、县(区)党委、政府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必要时向社会通报。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登记。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推进资源整合,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完善综合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全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授权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预警分级。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区)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会商研判,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准确、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3)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电视、警报器、宣传车、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和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及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解除或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组织开展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维护社会秩序,并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同时,如实向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提出支援需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3.3.2 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119消防报警电话、120医疗救护电话或其他渠道报告。市级层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市、县(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响应分级

全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市级有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区)可参照市级层面设置,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确保科学、高效、实用。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县(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或上级启动响应的,接受上级统一指挥。

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组建市县联合指挥部,统一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市级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支援支持。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措施应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市级层面应对时,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地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并调度各方资源提供应急保障;

(2)研究决定事发县(区)党委、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3)及时向省级层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含工作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研究提出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报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事项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全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层面及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安排由省委、省政府或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根据安排由市委、市政府或负责牵头处置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安排由县(区)党委、政府或负责牵头处置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对借机编造发布谣言,引发群众焦虑恐慌,扰乱正常救援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严厉打击。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政府或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及时撤销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加强心理援助、法律服务、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有关事发地党委、政府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派出调查组或市委、市政府授权相关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县(区)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重大突发事件,市级层面按规定配合协助省政府调查组或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相关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调查与评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级层面按规定配合协助国务院调查组或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评估。

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坚持“争取上级支持、市县灾区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需要省级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向省级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全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

(2)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管理。

(3)将驻雅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专业力量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针对性开展日常训练演练。

(4)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5)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分级分类测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等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加强市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交流合作。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市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和交流与合作。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发挥保险灾后风险补偿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人身伤害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动态优化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编制和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与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保障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特别要发挥铁路、公路、水运、邮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方式,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5 通信电力保障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及时抢修恢复。

4.6 科技支撑

(1)注重科技赋能,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建立全市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编制完善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指导县(区)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原则上以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2 预案衔接

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市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各地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演练,强化演练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原则上每1至3年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 宣传和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针对本地特点开展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有关方面应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无障碍浏览 | 站点地图 | 使用帮助
Copyright 2026 yjglj.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9022593号-1 川公网安备 51180202511930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14
联系电话: 0835-2223829
主办单位:雅安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