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8日,督导组在宝兴县五龙乡胜利村巡查时发现烟点,五龙乡人民政府赓即开展调查。经查,烟点系五龙乡胜利村村民朱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五龙乡人民政府依法对朱某某处罚金1000元。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森林防火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