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宝兴县陇东镇半专业队在日常巡护期间,发现复兴村4组村民李某某在地里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疑似存在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经上报镇政府后,陇东镇人民政府指派镇执法队伍受案处理。经办案人员调查,李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依法给予500元罚款。。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遇火情,请及时拨打如下电话: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4.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烤食物;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