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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建立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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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建立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我市“4.20”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己全面展开,为确保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顺利推进,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遏制和减少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现就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和落实各级灾后工程建设项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主体责任为重点,整合各部门力量,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改善安全施工条件,狠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坚决杜绝建筑施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杜绝建筑施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预防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灾后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顺利建设。

二、联合监督检查范围

全市灾后重建中的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公路建设工程、电力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通信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工程等所有灾后建设工程。

三、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一)明晰联合监管各方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有关企业实施执法监察。按执法监察季度计划和应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邀请相关管理部门派员开展现场监察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有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有关企业实施日常监管,按季度监管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邀请同级安监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督促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有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需要由安监部门对相关企业查处的应迅速书面函告同级安监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批准开工15日内,将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招投标中确定的监理配置要求一并报同级行业主管备案,同时抄送安监部门一份。

(二)实行定期和适时分析制度

由市安办负责牵头每季度对灾后重建项目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对重点项目及时进行适时分析。季度分析由承担灾后重建项目监管任务的所有部门参加。适时分析根据情况确定参会部门,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参会。分析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参加并具体提供分析依据。通过分析找准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确定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解决问题。

(三)实行执法监察和监管检查信息互通制度

1.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对施工现场检查前,应相互通报准备安排检查的项目及工地,尽量避免同日内对同一工地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任何人向施工企业和施工工地提前通知,坚决执行检查不通知,查真、查实的工作要求。

2.现场检查要将近期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工地)检查结果及落实情况一并纳入检查,保持安全检查的连续性。

3.安监部门牵头开展的执法检查结果在执法文书形成后立即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中涉及隐患整改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安监部门立案查处的,应在检查文书形成后,立即抄告同级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必须迅速到现场检查,符合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努力实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管机制。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

针对各行业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市级各相关部门抽调专家,统筹安排,联合对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项目业主方管理人员、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能力。各县(区)要创新培训方式,努力协同企业开办一线工人业余培训班,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一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达到一线工人能在开工前进行安全告知,施工中进行安全监督和提醒,完工后进行安全总结的要求,努力实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共同推进灾后工程安全、顺利建设的工作目标。

对灾后重建项目所需要的电工、焊工,挖掘机、装载机操作人员,在2014年5月1日前,由业主组织施工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安监部门。属报名前600名以内的由市安监局组织免费到县(区)培训。报名排位600名以后的,由培训机构按收费标准70%收取培训成本费。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属地和行业双重监管责任。针对本地、本行业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工程项目业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把责任机制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完善监管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力量,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灾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责令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对整改指令不落实的,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对突发事件。

灾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负有灾后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相互衔接,保证对各类事故实施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四)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同时将处理结果录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予以公布。

本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前转发到各施工、监理单位。

 

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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