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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招聘安全生产专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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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有效整合利用安全生产科技人才资源,扩充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力量,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决定面向全省公开招聘安全生产专家若干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消防安全、化工、工商贸(医药、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技术人才(在职公务员和机关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除外)。

二、招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熟悉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相关领域法规、法规、政策、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在本领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煤矿、非煤矿山专业不超过55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有精力和时间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单位意见栏不填)。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没有无需提供)。

四、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办法。报名主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聘人员需登陆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http://yjglj.yaan.gov.cn/)下载或者到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领取填写《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或邮寄书面材料)。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报名时间:2019年8月7日起至8月17日

报名地点: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邮寄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宁雅路66号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取书面初审与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初审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报名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初审通过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并提出拟聘用专家名单。

(三)公示与聘用。拟聘用专家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书。

(四)专家使用与管理。专家的使用和管理依照《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联 系 人:赵昌海

联系电话:0835--2315767   13908165003

电子邮箱:11509622@qq.com

附件:1.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2.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附件2

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决定成立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日常监管、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的专家队伍。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选用、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成立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研究部署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建设工作;

(二) 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决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解聘、年终考核等;

(四)研究解决专家管理办公室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专家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工作;

(六)承担市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承办专家库建设。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二)会同业务科室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以及专家的聘任、解聘、年终考核建议,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会同业务科室拟定各专业组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报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负责专家使用,指派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进行备案。

(六)承担专家服务保障工作,初审科室报销材料,协助科室报销专家费用。配合业务科室为专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完成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设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消防安全等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专家聘任

第六条 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主要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在职公务员和在机关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除外)。

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如有变动,按照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补充。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三)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专业和技术发展状况;

(四)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煤矿、非煤矿山专业不超过55岁,特邀专家除外。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部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有工作单位的需所在单位同意);

(二)专家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对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专家委员会审定拟聘用专家名单,并公示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专家库专家,并颁发专家聘任书。

第九条 推荐或自荐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原件(有工作单位的需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等的制定、修订;

(二)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进行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三)参加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等工作;

(四)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与安全生产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安全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参与支撑安全生产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开展工作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有权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2.开展工作时,只对派出单位负责,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有权向专家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

2.服从统一安排,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参与执行任务;

2.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为派出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

3.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或其他专家意见;

4.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任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专家管理办公室申明并回避;

5.严禁索取或接受任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6.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敏感内容或个人倾向性的意见;

7.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名义开展活动;

8.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批准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任期届满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身体或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三次(含)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被解聘专家的专家聘任书,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及时收回。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使用专家的科室(单位)填写《专家使用申请单》,说明所需专家数量、专业要求、使用时间及工作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同意后,报专家管理办公室。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手续。

(二)专家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两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并向专家发送任务通知。因工作需要使用库外专家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有工作单位的应征得单位同意。不能如期执行任务的,应及时告知专家管理办公室。

(四)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使用专家的科室(单位)填写《专家使用确认单》,并报专家管理办公室。

(五)专家管理办公室依据《专家使用申请单》和《专家使用确认单》填写《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并协助业务科室向专家发放劳务费。

第六章  专家经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家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接受国家监督或审计。

第十五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

(一)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500元/人·天或项目;

(二)其他行业领域:400元/人·天或项目;

(三)使用库外专家的,按照其所在专家库劳务费标准或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指派的工作所发生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参照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标准执行。上述费用在专家服务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申请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标准支付专家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雅市安监〔2017〕35号)废止。

附件:1.专家使用申请单

2.专家使用确认单

3.雅安市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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