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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通报3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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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雅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安全执法力度,查办一批行刑衔接执法案例,有力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等落地见效,起到了良好的典型引领作用。

案例一

2024年2月28日,雅安市汉源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在汉源县富林镇青富村4组发现大量桶装柴油、汽油,杜某某有涉嫌非法经营柴油、汽油行为。经调查发现杜某某确系非法经营柴油、汽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杜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超过5万元人民币,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4月16日,汉源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汉源县公安局,汉源县公安局赓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二

2024年4月10日,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在宝兴县灵关镇代碑寺处,有一辆车牌号为川GXXXXX轻卡车非法给大货车、装载机销售柴油。宝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郑某某、张某确系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且数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宝兴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宝兴县公安局,4月23日,宝兴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三

2024年9月2日,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飞仙关派出所通知,在飞仙关镇三江桥处检查发现廖某某所驾驶川TXXXXX皮卡车有改装痕迹,车内有改装油罐和加油装置,芦山县应急管理局赓即前往核查。经现场核查,廖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亦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所需相应资格证,属非法经营,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经鉴定,储油罐内所存储液体为柴油。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10月28日,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芦山县公安局,10月29日,芦山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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