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 | 91511800555783926E | 刘星友 | **** | (雅市)应急罚〔2020〕执二3-1号 | 《11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π型钢梁与液压支柱的操作及注意事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113-1采煤工作面一根支柱和长π钢梁中间加塞木支柱;+1138m水平运输大巷411车场处采用轨道运输,此处人车和矿车对开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小于20公分;3.连接412-2开切巷(东)掘进工作面碛头和回风处甲烷传感器的监控接线盒进水故障导致传感器超限报警,且无井下监控线路检维修记录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 警告、罚款 | 对荥经县安达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3万元的行政处罚 | 6.3 | 2020-5-11 | 2020-5-26 | 2021-5-11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