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石棉沃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245975160175 | 陈小平 | 雅应急罚〔2024〕危工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1.生产期间冶炼3#矿热炉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区域存在积水,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浇注区、矿热炉上料平台等处设有临时休息区,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矿热炉炉前平台水泥立柱、结构件未采取隔热措施,不符合《铁合金安全规程》(AQ 2024-2010)第6.2.10项规定,构成事故隐患; 4.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对石棉沃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1万元(捌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8.1 | 2024/08/19 | 2024/09/04 | 2025/08/19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