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
1999年4月,九届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9月1日,十四届
亮点一: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提升统一性科学性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确立不同职能及不同层级的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原则上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亮点二: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 更
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行政系统的自我监督和纠错,化解行
如何把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好、彰显好?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是关键。
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作了调整。
一方面,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明确下列几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是对行
另一方面,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
亮点三:新增多项便民举措 切实保障当事人各项
“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的一项制度优势。切实做到“便民为民”,既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修法过程中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
“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行
亮点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提高公信力公正性
行政复议审理是行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不仅增加了专门的章名“行政复议审理”,还从两个方面作出以下规定:
其一,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其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有关地方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吸收专家学者等外部人士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参考。这项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更
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种类
亮点五: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强化执行监督力度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就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
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还就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作出规定: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