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现将《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及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过程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种类、数量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六条 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形: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实施执法检查时,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
(三)其他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七条 全面推进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智慧安监信息平台的应用,行政执法人员要将执法全过程按要求如实录入平台,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及执法支队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实施,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负责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及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举报投诉事项的,应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程序的,应制作《现场检查方案》或《立案审批表》《行政强制审批表》,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在《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中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实施现场勘验的,应制作《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等文书;
(四)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制作《鉴定委托书》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勘验、抽样取证和听证等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应证件或许可文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安全生产案件提请审理书》《安全生产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还应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等文书。对容易引起争议的,还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实施查封、扣押和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等文书,并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根据依法采取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三)委托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四)邮寄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五)公告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拍照、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六)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截图、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第二十二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处理终结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结案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制作《缴纳罚款催告书》《加处罚款决定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强制执行结果等材料。
第六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要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等工作。文字记录要存放在专门的文件柜中,音像记录要存储在专用存储设备内,并标明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转存到专用存储设备中。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转存音像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转存。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等有关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立卷归档,并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音像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由行政执法人员从存储设备中提取复制为光盘,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及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随案卷保存。
第二十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破坏行政执法记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查阅音像记录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存储或者保护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毁损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雅市安监〔2018〕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