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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整治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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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假冒证件案例】

2024年6月26日,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企业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1名正在作业的低压电工所持低压电工证为假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查处假证相关情况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案例】

2024年5月14日,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未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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