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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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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府函〔2014〕27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施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制度,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备案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审查,是指建设工程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市、县(区)防震减灾部门分级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管理工作。发改、规建、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防震减灾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监管工作。
  二、备案范围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之前,主动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备案手续,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备案程序
  建设工程业主应根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要求,填制《雅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等级,并附项目立项审批或规划许可文件,在政务中心防震减灾局窗口报备。防震减灾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盖抗震设防备案专用章。
  四、备案监管
  发改、经信、规建、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将《雅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和设计审核的必备内容。
  设计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有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防震减灾部门参加。
  五、工作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审查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县(区)防震减灾部门要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搞好配套服务、加强程序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附件:雅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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