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应急管理局对《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市应急〔2019〕158号)、《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雅市应急〔2019〕18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雅应急〔2024〕147号)(以下简称《定级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定级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定级实施细则》修订的必要性是什么?
2021年10月2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原实施细则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亟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定级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定级实施细则》共计十四条,以及两个附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定级权限;第二部分为定级程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建、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第三部分为激励和监督保障措施。附件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二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三、企业自主创建有何要求?
《定级实施细则》中要求企业应当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鼓励企业独立完成标准化的自建、自评和自我改建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四、企业定级后不再颁发证书和牌匾,如何确定结果?
市应急管理局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三级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其等级,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五、《定级实施细则》中对申请时限的要求?
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可再次申请;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可再次申请;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
六、与原实施细则相比,《定级实施细则》申请和撤销条件更严格,有什么改进?
原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定级实施细则》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主要负责人承诺制,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原实施细则规定的撤销标准化企业等级有5种情形,《定级实施细则》规定有9种情形,有利于督促企业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七、《定级实施细则》中对评审费用有什么改进?
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按照涉企收费相关要求,《定级实施细则》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开展评审,评审费用按照《雅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由市应急管理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