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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布8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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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雅安市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4”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4年5月7日,名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家具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脉冲式除尘器泄爆口设置的爆破片不符合控爆要求;喷漆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两条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名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17日,雨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厂开展工贸企业暗查暗访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5条违法违规行为:(1)中频感应炉未设置冷却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且该信号及出水温度报警未与停止加热联锁;(2)工件涂漆区附近设置打磨(动火)作业点;(3)钢包耳轴、横梁及焊缝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测;(4)钢包烘烤器燃气泄漏探测报警控制器未通电;(5)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取得金属冶炼安全培训合格证。雨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四款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2月28日,汉源县应急局接举报在汉源县富林镇发现大量桶装柴油、汽油,杜某某有涉嫌非法经营柴油、汽油行为。在后续调查过程中,发现杜某某确系非法经营柴油、汽油。

杜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杜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汽油)的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刑事犯罪,汉源县应急管理局已于2024年4月16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四

天全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到某天然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川藏铁路切山村两河口加油站至切山村黎明桥“三电迁改”项目某天然气公司燃气管道迁改工程(天然气长输管道)未制定周密的试使用方案进行试使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月9日,石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以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隐患:1.五钠聚合岗位、泥磷转锅尾气分气缸、尾气加压站分配缸部位未设置CO泄露检测报警探测器;2.3#电炉4楼现场CO泄露检测报警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足,不符合2023年5月份设计诊断要求。3.2#车间4号炉主水封一氧化碳频繁报警未处理。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2月28日宝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某石材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里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

该公司和直接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1月8日,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3个生产废水循环池(污水池)均未做有限空间辨识,且3个生产废水循环池(污水池)周边均无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以上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八

芦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陈某、王某某二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焊工作业。

该公司员工陈某、王某某二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焊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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