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调解类别 | 依 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具体实施部门 |
1 | 行政复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法规 |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
2 | 民事纠纷行政调解 | 《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雅府法组办〔2019〕1号) | 1.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关。 | 规范性文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两级政府部门 |
3 | 行政争议调解 | 《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雅府法组办〔2019〕1号) | 2.行政争议调解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行政争议调解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涉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2)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3)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 (4)涉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争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负责调解; (5)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争议,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负责调解。 行政调解机关为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具体组织调解。同一争议纠纷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 规范性文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两级政府部门 |